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毒抗字第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毒抗字第506號抗告人即被告 魏世杰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裁定(112年度毒聲字第21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魏世杰(下稱抗告人)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月16日上午某時許,在新竹縣○○鄉○○○路00巷0號6樓662室處所內,以燒烤玻璃球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警對其採尿送驗,檢驗結果確呈現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等情,業據抗告人坦承不諱,並有如檢察官本件聲請書所載之相關書物證在卷可稽,抗告人自白堪以採信,足認抗告人確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無誤。又抗告人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距其於前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已逾3年,是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將抗告人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為家中唯一經濟來源,尚有年邁母親需照料,請求法院考量抗告人所犯均屬微罪,且犯後態度良好,予其自新機會,從輕量刑,撤銷原裁定並改以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等語。
三、按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1項,採行「觀察、勒戒」與「緩起訴之戒癮治療」並行之雙軌模式(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非字第28號裁定意旨參照)。「觀察、勒戒」程序,係針對受處分人所為保安處分,目的在戒除行為人施用毒品身癮及心癮,以達教化與治療之目的,其立法意旨在幫助施用毒品者戒毒,性質上為一療程,而非懲罰,並屬強制規定;「緩起訴之戒癮治療」,係由檢察官審酌個案情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規定,改以緩起訴處分方式轉介施用毒品者前往醫療院所治療。是否給予被告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事屬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及第253條之2第1項第6款特別賦予檢察官之職權,並無「緩起訴之戒癮治療」應優先於「觀察、勒戒」的強制規定,除檢察官審酌個案情形,依同條例第24條第1項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外,凡經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者,法院僅得就其聲請審查被告是否有施用毒品之行為,以及被告是否為「初犯」或「3年後再犯」(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參照)而為准駁之裁定,並無自由斟酌改以其他方式替代或得以其他原因免予執行之權,法院原則上應尊重檢察官職權之行使,僅就檢察官之判斷有無違背法令、事實認定有誤或其他重大明顯瑕疵,予以有限之低密度審查。
四、經查:㈠抗告人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2年1
月16日上午某時許,在新竹縣○○鄉○○○路00巷0號6樓662室處所內,以燒烤玻璃球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等情,業據抗告人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見毒偵卷第6頁反面、第71-72頁、第78頁)。嗣經警對其採集尿液,並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濫用藥物實驗室以EIA酵素免疫分析法、GC/MS氣相層析串聯式質譜儀法檢驗之結果,確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2月21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23/00000000)、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檢體編號:B0000000)各1份(見毒偵卷第10-12頁)在卷可憑,是抗告人自白堪以採信,足認其確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無誤。又檢察事務官已於112年6月5日詢問抗告人有無接受轉介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或戒除毒癮單位的意願,經抗告人表示:「不需要」等語(見毒偵卷第78頁),顯見抗告人並無接受戒癮治療的意願。又抗告人前於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7年毒聲字第64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於97年9月15日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出所,並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緝字第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以抗告人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係於前案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則檢察官據以聲請將抗告人裁定送觀察、勒戒,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之程序,並無不合,參諸前揭說明,法院自應予以尊重。
㈡至本件抗告意旨所述其須照料年邁母親之家庭生活、經濟狀
況及其犯後態度良好等節,與抗告人是否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之判斷均無涉,亦非可免予觀察、勒戒執行之法定事由。抗告意旨所指,尚乏所據。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呂寧莉法官魏俊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胡硯溱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