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50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進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3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進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刑事訴訟程序之實施,應保障當事人之合法訴訟權,並兼顧被告對於裁判效力之信賴。是裁判確定後,除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者外,不得對同一行為重複追訴、審問、處罰,以避免被告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重複審問處罰之危險,並確保裁判之終局性。此即一事不再理原則。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其目的在將各罪及其宣告刑合併斟酌,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透過重新裁量之刑罰填補受到侵害之社會規範秩序,而非絕對執行累計宣告刑,以免處罰過苛,俾符罪責相當之要求,為一種特別量刑過程。又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行為人所犯數罪,經裁判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質之確定力。法院就行為人之同一犯罪所處之刑,如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關於定應執行刑之案件,自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又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大法庭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前經本院98年度審聲字第789號裁定(下稱乙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確定。所犯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前與所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2罪所處有期徒刑10月、6月(嗣減為有期徒刑5月、3月),經本院97年度聲減字第2893號裁定(下稱甲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月確定,亦有甲、乙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既分別經甲、乙裁定定應執行刑確定,且所定數罪中均無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揆諸前開說明,
甲、乙裁定即具實質確定力。至卷附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其個案之事實經核與本案不同,難認可逕予比附援引。受刑人具狀請求重新組合各罪量刑,任擇其中最為有利或不利於受刑人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顯係徒憑己意,對原裁定已明白論述之事項,再事爭執。檢察官因受刑人聲請,就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向本院再聲請定應執行刑,已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于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書記官莊琇晴附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民國)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民國)法院、案號確定日期(民國)1施用第一級毒品有期徒刑1年2月96.8.26本院96年度訴字第4926號97.1.31本院96年度訴字第4926號97.2.252施用第一級毒品有期徒刑1年2月96.10.17本院96年度訴字第4926號97.1.31本院96年度訴字第4926號97.2.253施用第一級毒品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6月95.6.17花蓮高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252號96.12.27花蓮高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252號97.3.174施用第一級毒品有期徒刑11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15日95.9.22花蓮高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252號96.12.27花蓮高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252號97.3.175施用第一級毒品有期徒刑10月96.12.14本院97年度訴字第858號98.1.14本院97年度訴字第858號98.2.166轉讓第一級毒品各處有期徒刑1年2月,共31罪96.10.15~96.12.14本院97年度訴字第858號98.1.14本院97年度訴字第858號98.2.167販賣第一級毒品各處有期徒刑16年,共9罪,各褫奪公權6年96.10.12~96.12.12本院97年度訴字第858號98.1.14本院97年度訴字第858號98.2.168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各處有期徒刑16年,共4罪,各褫奪公權6年96年12月初某日、96年12月6日至11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858號98.1.14本院97年度訴字第858號98.2.169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有期徒刑7年6月90.11.1高雄高分院94年度上更(一)字第136號94.8.16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924號97.6.26備註:編號1至8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褫奪公權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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