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2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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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簡上字第1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簡上字第126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顥文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111年度簡字第3779號第一審簡易判決(偵查案號:111年度偵字第25390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之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373條之規定,引用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書所載之事實、理由及證據(如附件),並補充如下:
㈠本判決引用之證據資料,性質屬傳聞證據者,縱無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或其他規定之傳聞證據例外情形,因當事人於本院審理程序時,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交簡上卷第43頁),本院審酌前述傳聞證據製作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認前述傳聞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㈡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賴顥文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迄今未賠償告訴人黃梓甯分文,亦無與告訴人商談和解之積極作為,顯見被告並無悔意,犯後態度不佳,原審僅量處有期徒刑3月,尚嫌過輕等語。
三、駁回上訴之理由㈠按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
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696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原審判決認被告所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犯行事證
明確,據以論罪科刑,並審酌被告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竟僅因口角而生糾紛,即恣意徒手推倒告訴人,造成告訴人受有頭部鈍傷合併腦部震盪症狀之傷害,所為實不足取;惟念被告犯後於偵查中坦承犯行,兼衡其犯罪動機、徒手攻擊告訴人之犯罪手段與告訴人曾向被告丟擲橡皮筋情節,造成告訴人所受傷勢程度,及被告於警詢時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無前科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3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折算標準。
㈢經核原審認事用法均無不當,就刑法第57條各款所定量刑應
審酌之事項均妥為斟酌,而於法定刑度範圍內量刑,尚無其他明顯事證可認原審上開量刑有何裁量逾越或裁量濫用之違法情事。檢察官雖以被告未有積極作為以賠償告訴人所受之損害為由而提起上訴,然被告未能與告訴人於原審達成調解,係因雙方就調解金額未能達成共識所致,且觀卷附之被告透過他人傳送予告訴人之對話紀錄擷圖(見簡上卷第75至77頁),可認被告於案發後,確實有透過他人向告訴人表達歉意,故難謂被告未有積極作為以處理本案;再者,民事請求權與刑事刑罰權係屬二事,未能賠償之結果,雖可作為被告犯後態度之量刑參考,但並非唯一之考量因素,亦不能僅以被告負擔之民事責任尚未釐清,遽認被告惡性非輕,仍應綜合相關情節加以判斷。從而,檢察官上訴意旨認原審量刑未審酌上開因素致量刑過輕所執之詞,並無理由,應予駁回。㈣告訴人雖表示原審判決未審酌其除受有頭部鈍傷合併腦部震
盪症狀之傷害外,尚受有環境適應障礙合併憂鬱情緒、睡眠障礙之心靈創傷。惟觀被告本案犯行係徒手推倒告訴人,致告訴人頭部撞擊地板,況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亦陳稱:被告於案發後,持續在工作場合胡亂造謠、扭曲事實,並經常出現在我所處的部門、辦公室,造成我精神上之痛苦、恐懼等語(見簡上卷第41至42、81至83、124頁),則告訴人經診斷之前開心靈創傷,不無係源自於案發後與被告在工作場合相處情形所致之可能,故無從遽認告訴人上開心靈創傷與被告本件傷害行為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併予敘明。
㈤至被告雖請求宣告緩刑,然被告迄未與告訴人調解並獲得諒
解,本院認不宜為緩刑之宣告。另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得以裁定駁回之;而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者,應認為不必要,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第1項、第2項第3款定有明文。被告雖聲請傳喚 楊景淵 ,欲證明被告與告訴人之公司知悉本案,且已對被告為相關之懲處,及被告於案發後有與告訴人和解之意願等情,惟依被告提出之前揭對話紀錄擷圖、公司之懲處公告(見簡上卷第73至77頁),被告欲證明之待證事實已臻明瞭,是被告前開所請,依上述說明,並無調查之必要,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4條、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慕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提起上訴,檢察官朱婉綺到庭執行公訴。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詹尚晃
法官孫沅孝法官王雪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書記官王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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