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44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葆錡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關於「101年度偵字第25267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1年度偵字第25276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關於「101年度偵字第25267」之記載,應係「101年度偵字第25276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依法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淑芳
法官賴恭利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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