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補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補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補字第20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柯廷諭 代理人 陳志勇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沈佳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書記官官逸嫻附件:
一、聲請人、配偶、所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二、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意比照債權銀行之清償方案,要求聲請人一次給付13萬6462元之證明文件(如催繳通知、強制執行聲請狀或法院執行公文等)。
四、請說明聲請人就前與各金融機構債權人成立之本院104年度司北消債調字第52號調解方案是否仍在履行中?如已毀諾,請說明何時毀諾?毀諾原因為何?
五、請說明自102年9月起迄今,除打零工領每月有薪資新臺幣(下同)2萬5000元外,有無其他收入來源(含薪資、佣金、獎金、補助金、營利所得等)?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請提出打零工之薪資單、薪資袋、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102年9月3日起至104年9月2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七、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每月支出電話費、衣物支出、租金、交通費、電、瓦斯之繳費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如有其他必要支出項目如水費、醫療費用、勞保費、健保費,亦請一併陳報,並提出交通、油費發票或其他必要支出之繳費收據證明及發票。
九、請說明聲請人支出之房屋租金、水、電、瓦斯費、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是否與配偶共同分擔?如是,請說明分擔比例為何。
一○、聲請人每月領有2萬5000元之補助款原因為何?請說明每
月領取補助項目、金額及補助期限,並提出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
一一、聲請人之配偶或所扶養親屬是否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如有,請說明每月領取項目、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一二、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一三、請提出聲請人個人保險之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如續期保險送金單等),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一四、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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