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2415號
上 訴 人 陳明正
被上訴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范光群
訴訟代理人 許世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
月27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第438條至445條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
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7年10月2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延至107年10月31日始行提起上
訴,依上開說明,其提起上訴已逾上訴期間,自應予以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書記官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