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上訴而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726號聲請人 粟振庭 上列聲請人因與法務部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9年度重上國字第11號),提起上訴,而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律師 陳冠甫 (事務所設臺北市○○區○○路○○號7樓)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本件聲請人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7年度國抗字第14號)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鍾任賜法官張競文法官陳麗芬法官陳毓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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