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658號聲請人 趙福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
934號),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9年度台聲字第93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係以:伊罹患多種疾病,需長期治療休養,無力繳納裁判費云云,為其論據。惟其所提出之偵查訊問筆錄、診斷證明書等件,並不足以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致無資力支出本件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陳玉完法官周玫芳法官王本源法官王金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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