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673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祭祀公業 蘇欽記公 法定代理人 蘇文進
蘇有朋 蘇正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蘇陳玉蘭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25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周玫芳法官王金龍法官王本源法官陳玉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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