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再審聲請訴救暨選任訴代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704號聲請人 林谷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林彥卿 等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69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109年度台聲字第691號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2月5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0月00日生送達之效力。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鍾任賜法官張競文法官陳麗芬法官陳毓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