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64號附民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鴻聯 附民被告 盧正威
王美斐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9年度訴字第128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陳柏嘉法官林莆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震惟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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