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21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季明仁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4,005元,應繳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40元。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書記官王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