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79號原告 章家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福園公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核屬因財產權涉訟,然無交易價格或原告所受之利益範圍可據,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又該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經司法院於民國91年1月29日以
(91)院台廳民一字第03074號函提高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並自91年2月8日起實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3,000元,尚應補繳1萬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傅思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書記官康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