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613號債權人 張祐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丞謙事業有限公司(原名:丞謙營造有限公司)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提出對債務人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