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84號聲請人即被告 謝坤元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1年度訴字第73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坤元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遭羈押中,已坦承犯行,也深感悔意,勇於面對司法的審判,對家人也深感愧疚,並且在羈押期間也已深深反省,痛定思痛,誓言絕對不再敢做違法之事,希望法官大人可以交保替代羈押,也答應家人交保後努力工作賺錢,也可以幫助家人照顧年老的爺爺、奶奶,亦可以賺取日後服刑之費用,減輕家人的負擔,懇請法官大人准予交保,如蒙恩准,實感德澤等語,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二、本院之判斷:㈠被告前經本院認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
一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且被告曾有遭通緝之紀錄,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復被告又未能提出相當金額具保,因此認為被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為確保日後審理、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1年10月12日處分羈押在案。
㈡被告雖以前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本院認為原羈押之原因
仍然存在,本案固經第一審辯論終結,然尚未確定,被告仍有規避日後審判程序之進行,或刑罰執行之高度可能性,而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且非羈押被告,顯難以確保審理、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認有羈押之必要,且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至於被告以前詞聲請交保停止羈押,均不構成得具保停止羈押之事由,是被告以上開事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無理由。
㈢綜上所述,本院認為原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且仍有羈押之必要,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國勝
法官楊皓潔法官尤開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蘇紋泙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