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紀名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歸緝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紀名聖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經查受刑人紀名聖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無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鍾世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鍾宜津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附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年6月5日│101年7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雲林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案號│770號│879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1年度易字第442號│101年度易字第504號││├────┼────────────┼────────────┤││判決日期│101年9月25日│101年9月28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1年度易字第442號│101年度易字第504號││├────┼────────────┼────────────┤││判決│101年9月25日│101年9月2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1年度歸緝字第│雲林地檢101年度歸緝字第│││30號│3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