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司字第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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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司司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司字第31號聲請人 吳許素月 即駿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駿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茲因駿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1年12月20日清算完結,爰檢附相關文件,請求准為清算完結之聲報備查等語。
二、按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公司法第327條定有明文。又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第84條第1項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職務始能認為已完結,其公司人格始能認為已消滅。否則,如清算公司尚有債務未為清償,即可因清算人「形式上」完成清算程序認為清算完結而使法人人格消滅,其結果將使債權人無從對該清算公司進行追償,顯非法理之平。
三、聲請人向本院聲報駿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固據其提出清算期間收支表、清算期間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後財產目錄等文件,以供本院審查駿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否清算完結。惟查,聲請人前於101年10月4日、同年月6日、同年月7日刊登新聞紙催告駿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人於3個月內向其申報債權,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1年度司司字第27號卷宗核閱無誤,詎聲請人竟主張其業已於債權申報期間屆滿前之101年12月20日即已清算完結,是本件聲請人呈報清算之內容,尚有更待清算人釐清之處而未了結。乃聲請人以其合法清算完結為由,向本院呈報清算完結,自為法所不許,本院認本件自應以裁定為不准核備之必要處分。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