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生活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460號原告 賀姿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家茜 、 許恒源 、 許乃文 、 許芷瑜 、立中大飯店有限公司、 賴清祥 、 賴水生 間給付生活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00元(含訴之聲明第一、二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書記官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