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簡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45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送達代收人 高雅琪 被告 李佩芩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107年度簡字第996號,原案號:
107年度易字第194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奇峰
法官林德鑫法官莊宇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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