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82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耀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3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耀民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犯如附表編號5至13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5至13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又犯如附表編號14至19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14至19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耀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誤載部分業經本院更正,下稱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
5款、第53條復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
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
105年度台非字第156號刑事判決、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而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1條就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採行加重單一刑之方式,除著眼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重在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蓋有期徒刑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成責任重複非難。具體言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倘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犯行或複數施用毒品犯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另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則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826號刑事裁定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業已向檢察官提出聲請定其附表所示各罪之應執行刑,有受刑人聲請狀在卷可查,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院自得審究。另本院為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如附表2至4、6至13、15至19所示之罪確係分別在附表編號1、5、14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所犯,另如附表編號1至3、6至7、8至9、10至11、12至13、14至15、16至17、18至19所示之罪,分別經定應執行如附表備註欄所示有期徒刑確定等情,有卷附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考。依上述說明,足認本件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並衡酌各罪之犯罪類型為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之犯罪,依上開說明複數施用毒品犯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以及參酌各罪犯罪態樣、手段、所侵害法益、責任非難程度、犯罪時間,再斟酌受刑人犯數罪所反應之人格特性,暨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於附表中所示依法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依照司法院釋字第679號、第144號、院字2702號解釋意旨,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另有關業已執行完畢部分,屬於就所定之應執行刑執行時應如何折抵之問題,執行檢察官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宜注意在備註欄載明扣抵情形,俾免受刑人誤會,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張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裕芷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