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70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凱銘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6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凱銘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劉凱銘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美姿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