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88號

原告 郭俊忠

陳辜秀英

辜秀琴

被告 陳淑貞 律師即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江淑卿 律師即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一、確認被告與原告間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2年度訴字第1443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示之債權不存在。二、被告應撤回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2年度執全字第13號對原告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均為1/42)之假扣押強制執行。上開聲明雖各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該數項標的之經濟目的實屬同一,參照首揭規定,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而系爭判決之主文為「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88萬1,000元,及自民國82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有系爭判決影本1份在卷可參,而上開債權本金加計計算至本件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4月1日之利息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8萬1,91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2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

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

院之裁判;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88萬1,000元)

1

利息

88萬1,000元

82年6月13日

114年4月1日

(31+293/365)

5%

140萬910.68元

小計

140萬910.68元

合計

228萬1,9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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