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士簡字第47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
字第16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收受贓物,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叄佰元折算壹
日。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4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1條前段、第2條,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