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重上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字第74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許朝清
許朝評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 律師複代理人 洪琬雯 上訴人 黃志成 被上訴人 王啟政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 律師複代理人 黃士哲 律師
羅仕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因事實尚欠明瞭,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1月15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36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秉宸
法官許旭聖法官張恩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宜汝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