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28號上訴人 黃志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朝清 等間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166,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63,4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書記官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