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7號債務人 余志芳 代理人 伍安泰 律師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謝孟芳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代理人 石文興
高聿艷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郭偉成 臺北市○○區○○○路○段○○號6樓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王行正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程耀輝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理人 陳進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依附表所示內容進行。
理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裁定附卷可稽。而查債務人名下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債務人業已解繳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金等值金額新台幣132,029元到院,有債務人104年至106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107年1月31日民事補正狀、同年2月27日及7月9日民事陳報狀、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7年2月22日及同年3月28日函、本院107年執案字第2001號收據等件在卷足憑。是以,本件清算財團財產共計應有132,029元,當由本院依職權分配予各債權人。
三、綜上,本院審酌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及債權債務關係尚屬單純,爰依前開規定,不召集債權人會議,並於107年8月30日通知各債權人後,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書記官駱映庭附表:
┌──┬──────────────┬──────────┐│編號│財產清冊│處分方式│├──┼──────────────┼──────────┤│一│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業經債務人解繳等值款│││解約金新台幣132,029元。│項至本院,由本院逕予││││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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