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269號聲請人 凃秀惠 聲請人 江美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葉豆妹 (即 黃鼎炎 之繼承人)、 黃振傑 (即黃鼎炎之繼承人)、 黃振翔 (即黃鼎炎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本件普通抵押權擔保之債權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