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627號聲請人 江國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已就本件聲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十一紙,向付款人華泰銀行板橋分行辦理掛失止付之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支票附表:107年度司催字第62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施佩君 │華泰銀行板│100年9月2日│2,415,000│AB0000000│││││橋分行││元│││├───┼─────┼─────┼──────┼─────┼─────┼──┤│002│施佩君│華泰銀行板│100年9月16日│2,415,000│AB0000000│││││橋分行││元│││├───┼─────┼─────┼──────┼─────┼─────┼──┤│003│施佩君│華泰銀行板│100年8月5│23,000,000│AB0000000│││││橋分行│日│元│││├───┼─────┼─────┼──────┼─────┼─────┼──┤│004│施佩君│華泰銀行板│100年9月2日│2,800,000│AB0000000│││││橋分行││元│││├───┼─────┼─────┼──────┼─────┼─────┼──┤│005│施佩君│華泰銀行板│100年11月30│882,000元│AB0000000│││││橋分行│日││││├───┼─────┼─────┼──────┼─────┼─────┼──┤│006│施佩君│華泰銀行板│100年11月17│2,415,000│AB0000000│││││橋分行│日│元│││├───┼─────┼─────┼──────┼─────┼─────┼──┤│007│施佩君│華泰銀行板│100年12月29│1,800,000│AB0000000│││││橋分行│日│元│││├───┼─────┼─────┼──────┼─────┼─────┼──┤│008│施佩君│華泰銀行板│100年12月30│1,827,000│AB0000000│││││橋分行│日│元│││├───┼─────┼─────┼──────┼─────┼─────┼──┤│009│施佩君│華泰銀行板│100年12月31│2,000,000│AB0000000│││││橋分行│日│元│││├───┼─────┼─────┼──────┼─────┼─────┼──┤│010│施佩君│華泰銀行板│100年12月31│2,500,000│AB0000000│││││橋分行│日│元│││├───┼─────┼─────┼──────┼─────┼─────┼──┤│011│施佩君│華泰銀行板│100年11月29│6,974,100│AB0000000│││││橋分行│日│元│││└───┴─────┴─────┴──────┴─────┴─────┴──┘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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