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581號原告 吳家錦 訴訟代理人 張晶瑩 律師
楊雅馨 律師被告 羅煥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七年十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整,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書記官郭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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