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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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勞執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執字第53號聲請人 蔣秀雪
胡秋月 陳蔡花 曾雅賢 于忠湧 沈俊郎 李坤陳建忠 陳慶隆蕭秀菊 賴皇富 陳英傑 潘順生 楊進財 李謹合 洪春 沈素香 顏永祥 王青燕 阮黃梅 李明益 蔡素貞 尹阿時 黃怡 黃格 王明得 王江立萱 張金寶 高明哲 王立宏 許朝枝 王義彰 胡惠美 陳玉英 陳素貞 柯麗芬 陳氏玄 黃美津 李東城 邱泰諭 鄭浩雲 陳炎清 王之妍 兼上43人共同代理人 秦勇評 相對人 舜暉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聰明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調解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及附表中關於「 李坤穎洪春捷黃怡真 」及「阮黃梅之身分證號及生日」之記載,應依序更正為「李坤『頴』、洪春『』、黃怡『』;Z000000000號、民國00年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勞工法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雅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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