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判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判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判字第一號
抗告人即聲請人甲○○被告乙○○右列抗告人因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所為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判字第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駁回交付審判之裁定,不得抗告。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五項後段、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交付審判之聲請,業經本院裁定駁回,其屬程序事項之裁定,為免訴訟關係久懸未決,依法不得抗告,抗告人提起抗告,為法律上所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林婷立法官許泰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