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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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八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被告丙○○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丙○○自民國玖拾叁年伍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甲○○、丙○○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以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搶奪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而為羈押處分,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尹良法官蘇昭蓉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志堅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