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62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6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4620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周宏玲 被告鴻霖國際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許錦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壹拾參萬貳仟肆佰壹拾玖元陸角貳分,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玖仟柒佰零玖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參拾萬貳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佰玖拾萬肆仟伍佰壹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簽訂之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第49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管轄第一審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鴻霖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鴻霖公司)於民國102年1月22日邀被告許錦珠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授信額度共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並與原告立有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6個月以內應另按前開利率10%計算加付違約金,逾期6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20%計算加付違約金,倘不依期償付,依照到期日當日原告通知之一般外匯授信利率支付遲延利息,如有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鴻霖公司約定得向原告申請開發信用狀,被告鴻霖公司於附表一所示之開狀日期向原告申請辦理開發信用狀3筆,並陸續押匯3筆,金額合計為美金164,889元。詎被告鴻霖公司未能依約定償還原告信用狀之墊款,尚積欠美金132,419.62元,依約定全部債務應視為立即到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開發信用狀申請書、確認表、進口信用狀到單通知單、外幣放款/進口融資到期通知書、放款往來明細查詢、歷史利率查詢等影本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本院審酌上開證物,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並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准被告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佳慧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39,709元原告預納合計39,709元附表一:信用狀開狀及押匯明細表┌─┬────┬──────┬────┬────┬──────┬───────┐│編│開狀日期│開狀金額、押│押匯日期│到期日│還款金額│未還金額││號│(民國)│匯金額、原告│(民國)│(民國)││││││代墊金額│││││├─┼────┼──────┼────┼────┼──────┼───────┤│1│102年3月│美金50,490元│102年3月│102年9月│美金│美金14,416.5元│││8日││13日│11日│32,469.38元├───────┤│││││││美金3,604.12元│├─┼────┼──────┼────┼────┼──────┼───────┤│2│102年3月│美金63,804元│102年3月│102年9月│美金0元│美金51,043.2元│││22日││26日│24日│├───────┤│││││││美金12,760.8元│├─┼────┼──────┼────┼────┼──────┼───────┤│3│102年8月│美金50,595元│102年8月│103年2月│美金0元│美金40,476元│││20日││22日│21日│├───────┤│││││││美金10,119元│└─┴────┴──────┴────┴────┴──────┴───────┘附表二:
┌─┬───────┬───┬───────┬─────────────────┐│編│未還金額│年利率│利息起迄日│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民國)││號│││(民國)││├─┼───────┼───┼───────┼─────────────────┤│1│美金14,416.5元│4.59%│自102年9月7日│自102年10月8日起至103年4月7日止,│││││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自103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2│美金3,604.12元│4.59%│自102年9月7日│自102年10月8日起至103年4月7日止,│││││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自103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3│美金51,043.2元│4.65%│自102年3月29日│自102年4月30日起至102年10月29日止│││││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自10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4│美金12,760.8元│4.65%│自102年3月29日│自102年4月30日起至102年10月29日止│││││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自10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5│美金40,476元│4.598%│自102年8月27日│自102年9月28日起至103年3月27日止,│││││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自103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6│美金10,119元│4.598%│自102年8月27日│自102年9月28日起至103年3月27日止,│││││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自103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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