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20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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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2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2015號債權人 陳蕭秀梅 債務人 林進成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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