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0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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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09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阮宥翔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6年度執聲付字第8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阮宥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阮宥翔因犯竊盜等案件,經鈞院等法院判處共應執行有期徒刑九年九月確定,於民國100年1月
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12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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