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5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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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533號原告 劉繡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昌彩鳳 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程式欠缺: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內政部實價查詢服務網(如卷內列印單反白資料)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萬2875元。
二、起訴狀當事人欄另列第二被告姓名為「黃先生」,不合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106年12月27日前補繳裁判費6萬2875元,並補正第二被告姓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書記官林君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