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62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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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6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620號聲請人西門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赫爾曼 代理人 高逢誠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6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唯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書記官劉鴻傑┌─────────────────────────────────────┐│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62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1│顯隆機械股│彰化銀行東│106年6月28日│889,350元│MN0000000│無│││份有限公司│三重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