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9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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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901號原告 葉仁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聖福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具狀補正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請求權基礎。
二、提出新北市○○區○○街○○○○號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三、提出被繼承人 葉坡 之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
四、提出被告施聖福最新戶籍謄本。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書記官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