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642號原告 詹四川 (即日 米興業行 )被告 潘安
林家佑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56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景宜
法官宋家瑋法官黃志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允妤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