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08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0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084號聲請人 魏辰紘 即增復發工程行代理人 劉永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書記官李心怡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08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1義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華泰商業銀行松德分行112年3月10日153,655元AC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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