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20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2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204號聲請人鴻鉅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淑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4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該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珮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書記官張惠晴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204號編號發票人/法定代理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1維盛資通股份有限公司張修維 華南商業銀行新生分行111年9月15日9萬0,826元QD0000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