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上訴字第6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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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訴字第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常業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六三二號
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常業竊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常業竊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江德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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