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再易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再易字第68號再審原告 魏桂卿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823,500元,應徵裁判費13,54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古金男法官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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