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再易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再易字第28號再審原告 魏桂卿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1萬9000元,應徵裁判費1萬338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吳惠郁法官盧江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