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消債清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清字第11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玉青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 杜勤淑 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代理人 官小琪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 楊景鈞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 廖祈忠 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 陳哲彥 相對人(即債權人)友邦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 黃晟豪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林雅雯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當事人間清算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九日(改分案號後為九十九年度消債清字第一一三號)所為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中關於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清算程序於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開始並同時終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民事庭法官張升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書記官黃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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