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6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6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6786號債權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張斗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翌豪吳裕興王靜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書記官簡芳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