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83號原告 王華玉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 律師複代理人 許仁豪 律師被告 鄭淵文 訴訟代理人 杜英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四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係原告請求本院撤銷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26
594號執行事件(上開執行事件之執行名義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367號返還租金等事件民事判決)。惟原告另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4號事件)以被告占有原告所有之房屋,造成原告受有支出修復費用之損害及侵害原告占有房屋之利益之損害,爰以該損害金額與上開執行事件之執行名義被告請求返還預付租金金額抵銷等語,上開案件現於臺灣高等法院訴訟繫屬中,是本件訴訟之裁判,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4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書記官蔡東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