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1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1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1132號聲請人 劉耀舜 上聲請人劉耀舜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如已繳交,請繳交綠色收據;如未繳交,可至郵局購買郵政匯票(指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為受款人)逕寄至本院。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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