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351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秋地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9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460號裁判可資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李秋地(下稱被告)於民國99年12月6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後,雖於上訴期間內之99年12月16日提起上訴,但其上訴狀並未敘述理由,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聲明上訴狀附卷可稽。嗣本院於100年1月18日裁定命被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年1月24日送達於被告,此有本院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慧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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