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34號
抗告人 臧家宜 參加人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郭台銘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楊絮雲法官林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書記官陶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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